刘先生认为,现在自己已经办好了《外国人就业证》,且办理就业证是用人单位的义务,自己以前没有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完全是商贸公司的错,所以公司不能以此为理由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则表示,人事部门曾多次请刘先生出具自己的学历证明、简历及照片,但刘先生一直未交,所以公司在为其他三个外籍员工办理就业证时却无法为刘先生也一起办理。
刘先生后悔没及时交这些东西,但他仍然不甘心:难道就因为我没有《外国人就业证》,商贸公司就能随便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吗?带着刘先生的疑问,记者采访了北京市丰台区工会调解中心的调解律师徐严严。
徐律师介绍,为维护我国劳动用工市场的安全和秩序,涉外劳动者在中国的就业被定位为补充性、暂时性,其岗位设置是在用人单位有特殊需求,而国内暂缺适当人选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方可申请涉外劳动者用工。
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职业签证入境,入境后须取得《外国人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所以,外国人只有在取得就业证后,才能从事特定的活动,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
徐律师说,如果外国人未取得就业证而在中国实际从事就业行为的,属于非法就业,无论其个人还是用人单位都应受到处罚。本案中,作为外国人的刘先生,没有取得就业证因而不具备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所以他与商贸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受劳动法律保护,其签订的于2011后1月1日开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