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1999年4月张某应聘于某商贸公司做业务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1200元。合同附件中约定张某在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四年内,不得再经营与原单位相同或部分相同的业务,并不得在与原单位经营范围相同或部分相同的单位任职。如张某违约,除支付公司违约金 50万元以外,还应赔偿公司由引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2002年4月合同到期后,双方终止劳动合同。2002年6月商贸公司以张某违约,已到另一商贸公司工作为由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50万元。劳动仲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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