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集团自2001年至2006年每年采取下发通知的方式,分配特定区域产海带出口日本的数量配额。其中山东食品自2001年至2006年获得威海地区产海带出口日本数量配额分别为2001、2002年各650吨,2003、2004、2005年各620吨,2006年540吨。上述配额下达后,主要由马达庆代表山东食品或者山孚集团与日本东海水产贸易(株)、三井贸易(株)、神港交易(株)等公司签订《中日贸易合同》,办理海带出口业务,合同约定的信用证受益人为山东食品或者山孚集团。
山东食品方面认为,马达庆在山东食品、山孚集团、山孚日水工作期间,始终负责对日出口海带的收购和出口工作,熟悉该工作的全部流程。而在其任职的圣克达诚公司,陈庆荣与马达庆具有亲属关系并且系在校大学生,公司监事为马达庆的妻子,圣克达诚公司、马达庆均未证明圣克达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监事从事过对日出口海带贸易甚至是任何对外贸易的经历,就对日海带出口贸易这项业务而言,马达庆为圣克达诚公司的实际操作人。在马达庆离开山孚日水后很短的时间内,圣克达诚公司获取了对日出口海带的贸易机会,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于马达庆的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合议庭审理认为,1986年起,马达庆先后在山东食品、山东山孚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山东山孚得贸易有限公司、山孚日水工作。代表圣克达诚公司向中粮集团争取贸易机会时,马达庆已经离开山东食品,其与山孚日水的合同也已经到期终止。2007年4月3日,日本北海道渔联代表理事副会长宫村正夫回函认为:“因马氏(马达庆)长期从事威海海带业务,拥有丰富的经验和知识,已被日本海带业界承认和信赖。我们与日本国内厂商进行了多次慎重的协商,并且依据中粮公司在当地听取、比较了两公司业务计划后提供的资料,我们判定,从2007年起的威海海带业务,圣克达诚公司是最适合的公司。我们要求中粮公司把圣克达诚公司作为威海海带的窗口企业。”可见,马达庆在为圣克达诚公司争取经营出口海带贸易时,明确表示其代表圣克达诚公司,没有利用山东食品的名义,中粮集团、日本北海道渔联明知马达庆已经离开山东食品,并基于对马达庆个人的信赖而给予圣克达诚公司涉案贸易机会。因此,在离开山东食品后,马达庆以正当的方式,帮助圣克达诚公司获取了贸易机会,不违反诚实信用等原则,其行为不具有不正当性,属于正当竞争。
关于圣克达诚公司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问题,合议庭认为,圣克达诚公司争取贸易机会的行为仅仅是向中粮集团提出经营出口日本海带贸易的请求,上述配额的分配是中粮集团、日本北海道渔联综合双方能力确定的结果,在竞争过程中,圣克达诚公司没有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不具有不正当性。
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物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竞业禁止是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员工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我国相关法律对竞业禁止的对象没有作出明确限定,因此,雇佣双方自愿签订的竞业禁止条款,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但由于竞业禁止协议限制的是员工的劳动权,而劳动权属于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因此,竞业禁止合同的合法有效关键在于是否有损员工的基本生活利益。
作为竞业禁止协议生效的一个基本条件,企业必须对员工的竞业禁止行为作出经济补偿,竞业禁止协议中必须同时写明补偿金的数额和发放办法,否则就是无效协议。对于竞业禁止的补偿金数额,法律上也没有一个明确和权威的规定。按照深圳和珠海的相关规定,补偿金的数额须不少于该员工年收入的三分之二和二分之一。如果补偿金支付的数额较少,法院通常也会判决该竞业禁止协议无效。
就相关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本案终审时的审判长戴磊。
戴磊告诉记者,本案涉及的对日出口海带贸易机会是国内企业获得的可以就相关区域产特定数量海带对日出口的资格,是一种交易机会。2007年,圣克达诚公司获得该交易机会,山东食品获得的海带出口配额因此随之减少,圣克达诚公司获得该交易机会的行为给山东食品造成了损害,但竞争本身是经营者之间互相争夺交易机会的行为,在交易机会的得失之间,往往会给竞争对手造成损害。这种损害虽然是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仅仅造成损害并不必然构成不正当竞争,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还必须认定相关竞争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
戴磊说,在市场经济中,经营者享有竞争的自由,只是在例外的情况下才需要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制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规定,“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自由、公平竞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因此,适用该法要平衡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与防止和限制不正当竞争之间的关系。
从立法体例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到第十五条列举了十一种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违反这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规定情形的行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经营者,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请求对其权益予以保护。对于法律未作特别规定的竞争行为,只有按照市场经济环境下公认的商业标准和普遍认识能够认定违反法律原则性条款规定时,才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在认定具体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时,不能违反或偏离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防止因不适当扩大不正当竞争范围而妨碍自由、公平竞争。
具体到本案,戴磊告诉记者,山东食品、山孚日水与马达庆没有关于限制马达庆离职后从事具有竞争关系的业务的竞业禁止约定,马达庆离职后有从业的自由,即使在其离职后使用其在职期间积累的对日出口海带贸易经验从事竞争性业务,山东食品、山孚日水也无权予以制止。山东食品或山孚日水没有把对日出口海带贸易机会视为其商业秘密,没有与马达庆约定应遵守对日出口海带贸易机会商业秘密,马达庆获取该贸易机会也不涉及对其商业秘密的侵害,何况,本案中山东食品没有请求依据竞业禁止或侵犯商业秘密的特别规定对其进行司法保护。在没有法定的和约定的竞业限制以及不侵害商业秘密等特定民事权益的情况下,这既是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又符合公共政策。
戴磊说,马达庆被诉行为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没有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其行为不具有不正当性,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山东食品与马达庆没有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也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竞业限制,山东食品不能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限制其自由竞争,获得特殊保护。山东食品对圣克达诚公司主张权利是基于马达庆的上述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在马达庆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情况下,也无法认定圣克达诚公司的不正当性。况且,圣克达诚公司无法定和约定竞业禁止义务,未侵害特定合法权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