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是以其支付经济补偿为对价的,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是否可以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笔者认为,如果用人单位自己不支付经济补偿,却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属于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该竞业限制的约定应属于无效的约定,劳动者可以不遵守竞业限制的约定。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支付经济补偿,也没有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也没有通知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约定,但是劳动者基于合同的约定,遵守了竞业限制的约定,此情况,劳动者是否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以实现对劳动者履约的对价。
本案中,软件公司认为,在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公司认为已经没有必要要求张先生履行竞业限制了,因此,没有支付其经济补偿;而张先生认为,按照其与公司的约定,其已经严格遵守了竞业限制的约定,软件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双方的竞业限制约定合法有效,软件公司与张先生均应遵守、履约。张先生已经按约履行了竞业限制的义务,理应得到相应的对价,因此,软件公司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或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其在与劳动者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时、之前或之后,如果用人单位认为已经没有必要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约定的,则可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
需要注意的是,前述的操作方法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没有法律上的问题,但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是否能够继续适用,这还有待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或其他法规予以明确,因为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有单方面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