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某等人的思路是,先骂垮‘得安’,再由自己取而代之。”负责侦破此案的济南市高新区公安分局侦查大队大队长赵若仁告诉记者,“在给‘得安’造成影响后,万某等人便同‘得安’的老客户接洽,并以低廉的价格,推销‘自己’的产品。”
据警方介绍,内鬼作案已成为侵犯知识产权的特点,而法律认知缺位是引发这类案件的关键所在。一些研发人员认为,软件产品主要由自己研发,自己应该享有权利,而忽视了著作权法对职务作品的规定。在这种观念的误导下,频繁跳槽、随意侵犯著作权,就不足为奇。
为了防范此类事件的发生,高技术企业在招新进员工时,大都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去年3月20日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对竞业禁止、保密义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知悉其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议竞业禁止和保密义务;竞业禁止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期限不得超过2年;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需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向用人单位支付不超过竞业限制经济补偿3倍的违约金。
然而,由于巨大的利益驱动,加之此类犯罪的隐秘性,导致竞业禁止、保密协议往往成为一纸空文。据“得安”公司负责人邢少敏介绍,每招进一名员工,公司都与其签订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与万某等人签订的协议规定,违约金为30万元,禁止年限为3年。然而,将公司投入一年时间研发的一项存储key小技术,只要卖给一家就获利4万元,卖出10次就是40万元。而这,还只是一项不起眼的小技术。在如此巨额利益的诱惑下,一些人难以把持,铤而走险。
在“得安”公司,记者看到重新拟定的协议,该协议将竞业禁止的年限提高到5年,违约金增加到50万元;与此同时,公司按月向员工支付一笔保密费。此外,该公司还在科研部门安装了摄像头。
“得安”聘请的代理律师赵若仁,对其“补救措施”并不乐观。他说,在“得安案”中,如果不是因为网上出现了许多诽谤性文章,警方并就此立案,万某等5人涉嫌侵犯著作权犯罪就很难发现,即使发现了也很难取证。张某、欧某是“得安”的中层干部,他们分别掌握加密机和存储key、智能key的全部技术。侵犯企业的著作权并以此谋利,对张、欧二人易如反掌。像“得安”这种情况,在许多高新企业都同样存在。由于高层员工、甚至是一般研发人员就能完全掌握某项科研成果,从而使企业的风险加倍放大。防范和打击此类犯罪,法律的篱笆扎得还应更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