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通知,小凌收拾东西走人。转眼间,一个月过去了,小凌找的几家单位要么工资不理想,要么工作岗位不合意,想起原单位对自己的重用和好处,小凌开始后悔,于是找到单位表示自己对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服,见公司主意不改,小凌在朋友的指点下,以不知道公司规定为由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撤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请求。
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认为公司解除小凌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妥,但考虑到小凌回公司工作的诚意,遂出面做工作。最后,考虑到小凌的工作能力和态度的转变,公司方同意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
据了解,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比例不小。本案就是一起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这一条款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尽管劳动者申请仲裁的目的是醉翁之意不在酒,而仲裁委员会实际上也明确不支持劳动者的请求,最后双方是在协商中达成了一致,但本案涉及的几个问题有必要加以明确。
一、怎样的规章制度才是有效的《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将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行为列入了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范围。本案中,小凌以自己没看到过公司的相关规定为由,称公司的规章制度不能成为解除他劳动合同的理由和处理争议的依据。那么,怎样的规章制度才是有效的呢?在司法实践中,为了防止可能出现的用人单位滥用规章制度权利,法院对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有关规章制度仍需进行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经过公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可以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依据。因此,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要对劳动者发生约束力,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规章制度的内容和程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经过公示,即用人单位负有告知的义务。
本案中,电脑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的相关内容与法不悖,公司有证据证明,小凌进入公司的培训中在《员工手册》领取簿上签过字,而小凌初次被发现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时,其主管已明确告知其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由此,仲裁委员会认为电脑公司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本案处理的依据。
二、如何认定劳动者的行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在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有约束力的前提下,用人单位要以劳动者违反自己的规章制度为理由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行为程度必须达到“严重”。
至于什么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一般应当由规章制度或用人单位自由裁量决定,但不论是由规章制度直接规定的,或是用人单位自由裁量的,都应当符合正常情况的一般性评判标准,而不能任意规定或裁量。例如某员工偶尔上班迟到几分钟,用人单位就不能视其为“严重”违反自己的规章制度。
本案中,电脑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公司的职员不得在上班时间长时间从事非工作范围内的活动,如果被发现经批评仍不悔改且有三次以上的类似行为,公司将视其为严重违反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此规定中将员工长时间从事非工作范围内的活动不听批评劝阻,达到三次以上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符合一般人的正常评判标准,公平合理。而小凌恃才而骄,经常迟到早退,在上班时间上网、打游戏,经上级主管批评教育之后,仍我行我素,达到公司职工管理规章制度中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公司当然可以行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引用法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