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记者 曹晶晶 实习生 王傅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规定在一定条件下,用人单位应该与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王先生在单位工作14年,因为要求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反被单位终止了劳动关系。为此,王先生告上了法院。但法院经过了多次审理,确认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目前,失业已4年的王先生还在向省高院申请再审。
今年45岁的王先生于1990年5月入职广东省广播电视技术中心(下称“电视中心”),1990年12月3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此后,双方曾续签劳动合同,双方所签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止。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但王先生仍在原岗位工作。
2004年3月16日,电视中心向王先生提供劳动合同期限从2001年1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文本,王先生则提出其在电视中心连续工作已十年以上,故申请要求与电视中心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此后,电视中心以机构人事改革需要为由,不同意与王先生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同意订立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王先生仍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04年,电视中心向王先生下发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2004年4月8日,王先生向越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此,仲裁撤销电视中心的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劳动关系自2004年4月1日起恢复,电视中心应与王先生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电视中心不服仲裁委裁决,向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越秀区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是否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照《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王先生在电视中心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该条款同时规定双方须同意续延合同,即须有一致意见。另《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现用人单位不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在此问题上未能协商一致,用人单位有权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2004年9月21日,越秀区法院一审判决王先生与电视中心的劳动关系于2004年4月1日终止,电视中心支付给王先生生活补助费60570.72元。
王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院提出上诉,广州市中院基本维持了一审判决。王先生在二审判决后向广州市中院申请再审仍被驳回,他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省高院裁定指令广州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但广州市中院再审后仍然在2007年维持了二审判决。
记者就王先生的情况采访了省市两级律协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会长肖圣方律师。肖律师认为王先生的单位应该和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肖律师表示,《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规定了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按照法院的看法,一定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才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实际操作中,《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有关的规定就形同虚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