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已经说明,在没有签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才能终止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这一条款是否也适用于事实劳动关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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