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系上海某服装公司的一名普通工人,自2006年3月进入该公司以来,其工资的发放一直实行计件制。2009年12月,张某的父亲卧病在床需要有人照顾,张某从同事处得知像自己这样的情况可以享受5天的带薪年休假,遂向公司提出休假的请求,但是公司认为张某是计件制工人,无权享受带薪年休假,不仅拒不安排,而且令张某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在多次请求遭拒之后,公司竟然向其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张某不理解自己争取合法权益究竟错在哪里,2009年8月,他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张某被辞退前12个月的工资共计50000元,其中包括加班费12000元。
本案经过依法开庭审理,劳动仲裁在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最终裁决支持了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该服装公司违法解除张某劳动合同的事实十分清楚,双方的争议主要存在于对带薪年休假应如何享受的问题上。下面我们首先来了解一下我国现行的带薪年休假制度。
原则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然而,是不是只要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就享有带薪年休假呢?就这一问题,应当明确两点:首先,对于劳务派遣职工,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被派遣职工年休假,而被派遣职工无工作期间可充抵年休假;对于非全日制职工,到目前为止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其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待遇。
由于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资格和相应待遇标准都与职工的工龄挂钩,所以,明确工龄的计算方法也就显得十分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