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死者家属向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确认李辉旋与顺威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确认李辉旋系外出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死亡。同年11月27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以顺威公司与刘小宽签订了《车辆挂靠合同》,约定桂A651?菖?菖号货车挂入顺威公司,并以顺威公司名义开展货物运输业务,李辉旋作为司机驾驶该车进行运输工作,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中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条件,确认李辉旋与顺威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以工伤认定属劳动行政部门职能,不属该委审理范围为由,驳回李辉旋家属提出的认定李辉旋系因工死亡的请求。
顺威公司对裁决不服,于2010年1月6日向良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公司与李辉旋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良庆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主要应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法上的隶属关系予以考量。本案中,桂A651?菖?菖号货车是案外人刘小宽出资购买后,经具有运输经营资质的顺威公司同意将车登记在公司名下,以公司的名义从事运输经营。根据顺威公司与刘小宽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约定,桂A651?菖?菖号货车车辆产权属于刘小宽,并由其实际控制支配运行,其在经营上独立自主,自负盈亏,顺威公司无权支配;刘小宽的运营收入无需上缴顺威公司,只需向顺威公司交纳代办规税等挂靠服务费100元/月。李辉旋是刘小宽聘请驾驶桂A651?菖?菖号货车的司机,李辉旋的工作时间、工作量并不受顺威公司安排和约束,也无需向顺威公司汇报工作成果和工作业绩,顺威公司亦不向李辉旋支付劳动报酬,双方没有人身上与组织上的从属性,故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顺威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故驳回了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