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明明与张某签订的是一份代理协议,为何就变成了劳动关系?实际上,对于这个问题存在两个误解。
首先,代理关系的存在并不能直接否定劳动关系的存在,二者在某些情况下并不冲突,可以并存。实际上,本案中张某等人的代理权,也正是基于劳动关系的存在而获得的。张某等人对内接受A公司的管理,按照公司的规定和要求提供劳动,对外是以A公司的名义进行推广宣传,这也正是张某等人的工作职责。试想如果A公司与张某等人之间没有劳动关系,本案中张某等人的代理权又如何能够实现?
其次,对于A公司主张张某等人是其代理商的说法明显是错误的。作为代理商应当具有特定的资质,张某等5人没有办理过任何法律规定的登记注册手续,根本就不具备代理商的资质,双方之间存在的应当是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与代理关系在有些情形下可以互相补充,本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张某等人与A公司之间同时存在劳动关系和代理关系,A公司并不能因此而拖欠员工的劳动报酬。部分企业假借代理关系之名行劳动关系之实规避责任、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做法将会面临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