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物业公司 一、基本案情 2000年10月19日,肖某到某物业公司工作,担任消防执机员。自2003年开始,肖某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多个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2006年10月19日,某物业公司作为甲方和作为乙方的肖某签订了《劳动聘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1年,生效日期2006年10月19日,至2007年10月19日终止。甲方根据自身工作的需要并充分考虑乙方实际工作情况,决定聘用乙方担任内保领班岗位工作。执行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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