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于1979年进入蒙阴县某公司工作。2008年1月,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7月12日,肖某被确诊为心肌梗死。住院治疗20天后,医生建议肖某在家休养。肖某2009年7至12月病假期间的工资,该公司按规定发放。该公司在发给肖某12月份病假工资时,向其下发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肖某认为自己还在病假期间,不应被终止劳动合同,于是向公司人事科询问。公司人事科长告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已到期,公司决定不再续签,为了照顾你,工资已结算到劳动合同终止日。”无奈之下,肖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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