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原告先向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举报被告陈A、程B、强C、D公司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后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和本院分别作出了上述四名被告的行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一审判决和终审裁定。此后,原告再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商业秘密,销毁侵害商业秘密的专用设备,赔偿经济损失2319377.06元,承担律师代理费并赔礼道歉。
本院一审认为:原告15N技术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属于原告的商业秘密,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陈A、强C系原告的主要技术人员,知悉15N技术属于原告的商业秘密,并负有保守该商业秘密的义务。但被告陈A、强C违反原告的保密要求,披露并允许被告D公司使用该商业秘密,构成商业秘密侵权;被告程B明知被告陈A、强C知悉原告15N技术的商业秘密,介绍被告陈A、强C到D公司工作,帮助D公司实施侵权行为,构成商业秘密侵权;被告D公司明知被告陈A、强C知悉原告15N技术的商业秘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并使用了原告的商业秘密,构成商业秘密侵权;被告E苏州公司在明知被告D公司生产侵权产品的情况下,仍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与其余四名被告共同构成商业秘密侵权。因此,被告陈A、程B、强C、D公司、E苏州公司具有共同的侵权故意,应当共同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一审判决五被告停止侵害原告的商业秘密,刊登启事消除影响,连带赔偿原告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30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D公司、被告E苏州公司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原告商业秘密价值较高,法院最终判决侵犯商业秘密的五名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30万元,赔偿额与以往案件相比较高,应该说有力地保护了权利人的利益。不过,本案是一起“先刑后民”的知识产权诉讼,在某种程度上具有特殊性,因此有些问题值得进一步思考和研究:
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许多企业为保护其商业秘密,对于跳槽并带走其商业秘密的员工尝试采取“先刑后民”的程序进行诉讼,即先以员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依靠公安机关的侦查手段进行取证,使案件进入刑事公诉程序,后又向法院提起商业秘密侵权民事诉讼,要求员工和使用商业秘密的公司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本案就是一起典型案例,对于其他企业如何通过有效途径维护自主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原告在提起民事诉讼之前已向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举报被告陈A、程B、强C、D公司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本案因与上述刑事案件具有关联性而中止诉讼,待刑事案件生效后才恢复审理。在刑事诉讼中,法院终审判决被告陈A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程B和强C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D公司被判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而民事诉讼中,法院判决五名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30万元,应当说,通过“先刑后民”的程序确实使侵权人受到了刑事判刑和民事赔偿的双重处罚,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先刑后民”的程序如何界定商业秘密呢?一种意见认为,刑事案件虽然认定了商业秘密罪,但是由于商业秘密审查和认定在民事领域已形成较为成熟和完善的要件体系,故应当在民事案件中根据这些要件重新界定商业秘密。另一种意见认为,民事案件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直接采纳刑事案件关于商业秘密权利构成的事实。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已经为生效的刑事判决所认定的商业秘密,在民事案件中应着重审查当事人是否能提供足以推翻刑事判决的相反证据,如果当事人提供的反证不足以推翻刑事判决,法院在民事案件中可以直接采纳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2.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比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更加严格。刑事案件确定的事实必须证据确实、充分,民事案件可以根据优势证据规则确定相关事实,因此不同的证明标准决定,刑事案件认定的事实一般可以为民事案件直接采纳,而民事案件认定的事实却不一定为刑事案件所用;3.保持刑事和民事的司法统一。刑事案件是使用公权力进行调查取证,所认定的事实应该是慎重和准确的。除非有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民事案件所认定的事实应该与其保持统一,才能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本案根据上述理由认定了原告主张的15N技术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属于原告的商业秘密。
另外,在这种刑民交叉的案件中,还应注意鉴定程序的衔接问题。比如与本案相关的刑事案件的鉴定程序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本案五名被告在民事案件中抗辩理由主要是针对刑事案件的鉴定程序:1.刑事案件的鉴定机构均为公安机关单方面委托;2.鉴定专家名单没有经过回避程序;3.鉴定专家未出庭接受被告的质询。五名被告认为上述程序的瑕疵将直接导致其诉讼权利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无法充分行使辩护的权利,继而可能影响案件的实体公正。笔者认为,刑事案件的鉴定程序中确实存在以上不足之处,对于鉴定的具体程序刑诉法未作详细规定,而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尚在酝酿之中,因此造成刑事案件鉴定程序与民事案件鉴定程序不同。民事案件的审理应充分弥补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不足,保障在监狱中服刑的被告能充分行使抗辩的权利,以体现民事案件当事人地位平等的原则,如在开庭时通知鉴定专家出庭接受质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