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华在经历了两轮笔试、两轮面试后,终于接到某信息公司的录用电话。可就在他准备与该公司签订就业合同时,招聘人员却告诉他,单位试用期是一年。他很不解,便问到,“以前试用期一般都是三个月啊?” “这是公司今年的新规定,目的是加强对新员工的考察。”听完招聘人员的回答,张华没有签订此合同,而是咨询律师了解了相关法律。
企业将试用期延长至一年的做法,已经违反了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法》第21条规定,企业单位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超过这个时间规定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案例二:
吕小姐被某中韩合资公司聘为翻译,并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规定试用期为三个月。最先,吕小姐被公司安排给一位韩方副总经理作翻译,由于她在工作中有过几次小的翻译错误,引起了这位副总的不满。后来她被调到公关部,做起了资料翻译工作。
一个多月后,吕小姐因患胃溃疡病造成胃出血,住院治疗了一个多月。出院时,吕小姐的试用期,还差半个月就将届满,于是公司作出决定:由于吕小姐在翻译工作中出现过差错,又休了一个月病假,其翻译水平还有待进一步考察,因此决定,将吕小姐的试用期延长三个月。 吕小姐不同意公司的决定。她认为,公司既然在三个月内未证明她不符合录用条件,就说明她能胜任工作,没有道理再延长她的试用期。她把自己的观点向公司作了反映,但公司领导却置之不理,执意要延长她的试用期。
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由此看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试用期是有法律依据的,是合法行为。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是供合同双方当事人进行互相考察的期限。在试用期期间,劳动关系处于一种不十分稳定的状态,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随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只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也可以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