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10年后,田某跳槽,2008年8月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但公司却未将档案移交给失业保险部门办理失业保险,田某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
田某与公司交涉时才发现,公司将自己的档案弄丢了。但公司说,他们不具备档案管理权限,根本就没有收到档案,不同意赔偿。
法院认为,田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就应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将田某档案移交至失业保险机构,但公司却将档案丢失,致使田某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案件审理时,田某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公司接收并保存了他的档案。
法院判决,原单位得赔田某失业保险金及医疗补助金共计4572元。
近年来,因档案丢失引发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有的单位用不予协助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来阻止人才正常流动,自愿离开单位者不得已只能放弃档案。但当你到需要办理社保、退休等相关手续时,才发现人事档案的重要性,再到原单位索要档案时,档案可能早已丢失或毁损。
法院提醒,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