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在贯彻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作会上说,《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步正发说,目前全国共有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1.9万人,其中真正在执法一线的只占70%左右,少数县市甚至还没有设立监察机构,现在的人员状况远不能适应开展监察执法工作的要求。
步正发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设置行政处、科,并配备专职人员;要通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监察员,并通过初任培训、在职培训等形式,使监察员在掌握法律和劳动保障业务知识的同时,具备一定经济学、社会学和管理学方面的知识,增强监察员的综合分析、组织协调和执法办案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