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上述调解结果,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吴坤和肖挺俊律师说,确认胡某与客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迫使客运公司退让的重要原因。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劳动关系的特征包括是否由用人单位享有劳动成果、是否受用人单位管理、是否从事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是否从用人单位享有劳动报酬。
在当前“劳资失衡”的状态下,法律虽然赋予劳动者相应的权益,但由于制度的缺失和执法监察力度的不完善,使得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得不到有效的保护。譬如胡某,其不能享受客运公司的各种福利,却被迫接受车主收取高额风险金及高额罚款的约定。在客运公司、车主肆意辞退的情况下,他却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就连自己缴付的风险金和工资也被作为罚款予以克扣。而对客运公司和车主的这些做法,法律至今仍未做出补救性规定。
在此,认定胡某与客运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有利于扩大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且符合立法精神。况且,这样的扩展解释并未造成客运公司的权利与义务的失衡。
相应地,由于客运公司占有胡某的劳动成果,减少了车辆购置成本,收取了一定的管理费用,其再承担一些义务可以促进三方权利义务的平衡。事实上,认为挂靠司机属于挂靠单位员工,还有利于挂靠单位择优用人,防止挂靠人因实力欠缺或携款逃跑侵害员工利益,更能促进社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