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月后,名表城书面通知徐女士:由于你丢失价值21.4万元手表一只,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并且从丢表的第二天开始累计旷工已经达到了9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第3款及《员工手册》第6章第5条规定,自7月1日起解除你的劳动合同。
又过一个月,名表城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正式解除。同时,请求裁决徐女士赔偿因其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21.4万元。仲裁委审理后裁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徐女士赔偿名表城的损失。
徐女士不服仲裁裁决,在工会援助律师帮助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其无需支付遗失手表的损失。
诉讼中,徐女士主张其入职后,单位从未对其进行过工作流程的培训。名表城辩称,员工入职后,对每个员工进行了防盗的工作培训。事发时徐女士正在为丢失的名表贴膜,在有客人在场的情况下,根据工作流程,徐女士应将展示的手表放回至展示台的表托上,但徐女士未将手表放置于指定位置,造成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
为证明徐女士在工作中存在过失,名表城向法庭提交了手表丢失时的监控录像光盘。对此,徐女士虽认可其真实性,但她坚持认为,这些录像不足以证明是她弄丢了手表。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名表城主张徐女士因工作严重失误致使手表丢失,应根据公司《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由于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徐女士的工作不符合工作流程、且不能就名表城损失数额提供相应的证据,故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名表城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审理认为,监控录像不能证明徐女士在工作中存在重大过失,《规定》亦没有对失职行为作出具体规定,故对名表城的主张不予采信,并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近日,二审法院又查明,该丢失的名表已上保险,保险公司已对其进行了赔付10.17万元。而名表城在一审期间,未将这个赔付行为和赔付数额告知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