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法》在2005年修正时,第40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第58条“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是性骚扰首次入法,足见国家对保护女性在职场中的合法权益是多么重视。
此外,为了保护女性在职场中的人身权和劳动权,一些地方也出台了相关规定,如《广州妇女权益保障规定》,其中规定妇联只要接到女职员受到性骚扰的投诉,不管是否属实,都要对该单位发出书面意见书,并要求相关单位或企业立即采取措施,比如将领导或老板办公室的木门改为玻璃门,将受骚扰下属调离该部门等。本案中业务部负责人张先生的办公室,如果由木门改成玻璃门,他骚扰马女士时的一举一动都能从外面看到,相信他会收敛很多,女职工也不至于被迫辞职了。
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已认识到防止女职工被性骚扰的严重性,将其纳入企业管理制度中,比如河北衡水某酿酒(集团)有限公司,出台了防止性骚扰制度并开始试行,成为我国第一家专门为防止性骚扰建章立制的企业。我们希望有更多的用人单位对女职工更加尊重、对其权益提供更多保护,减少女性在职场中遭遇性骚扰现象的发生,使用工关系更加和谐。
2005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性骚扰,将职场性骚扰问题纳入了法律规制的范畴。2012年4月18日颁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场所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将职场性骚扰问题进一步纳入企业管理责任。这些法律规定对反“职场性骚扰”具有重要的“标杆”意义,但不难发现,仍有缺陷:一是没有界定“性骚扰”的概念;二是没有确定归责原则;三是没有设定具体的救济程序。
因此,尽管“性骚扰”已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但“性骚扰”受害者仅能通过健康权、名誉权受损为由向加害人主张民事侵权责任,很难追究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而且因为举证困难,相关诉讼成功率较低。
在此,我们希望更加细化的反“性骚扰”司法解释、实施细则等尽快出台,以弥补法律的不足。职场女性,遭遇性骚扰时不要沉默,应及时搜集证据,向工会组织反映或提起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