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其中的“劳动场所”,不仅指职工正常工作时间所在的单位办公室,还包括像本案中小陈下班后因工作需要去应酬的餐馆、咖啡厅、茶馆等地方,即在单位以外的从事本职工作的场所,用人单位也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女职工受到性骚扰,否则也涉嫌违法,给职工造成损失要进行赔偿。
提醒职场女性,遇到性骚扰时不要忍气吞声,注意采取有效措施收集证据,比如利用手机录音、录像来记录骚扰者的言行,然后或及时报警,或提起诉讼,使骚扰者得到应有的惩罚。
本案中,虽然小陈无法举证客户对她进行性骚扰及公司因其拒绝陪客户喝酒而被辞退,但她可以申请仲裁,要求单位就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赔偿金等。
2005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性骚扰,将职场性骚扰问题纳入了法律规制的范畴。2012年4月18日颁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场所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将职场性骚扰问题进一步纳入企业管理责任。这些法律规定对反“职场性骚扰”具有重要的“标杆”意义,但不难发现,仍有缺陷:一是没有界定“性骚扰”的概念;二是没有确定归责原则;三是没有设定具体的救济程序。
因此,尽管“性骚扰”已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但“性骚扰”受害者仅能通过健康权、名誉权受损为由向加害人主张民事侵权责任,很难追究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而且因为举证困难,相关诉讼成功率较低。
在此,我们希望更加细化的反“性骚扰”司法解释、实施细则等尽快出台,以弥补法律的不足。职场女性,遭遇性骚扰时不要沉默,应及时搜集证据,向工会组织反映或提起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