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位好心律师的帮助下,汪家人向番禺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2007年7月3日,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他们的申诉并作出裁决,裁定番禺区某鞋业有限公司不需支付任何的经济补偿金和生病期间的工资以及医疗等费用。
该仲裁委认为:“汪回姬虽然患病,但患病并不是导致其不上班的正当理由,如确实需要申请病假的,仍需要按照有关程序到相关部门或人员处办理请假手续,获许可后方可休假。汪回姬的行为,已事实上构成旷工,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对于旷工时间超过15天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有权给予除名处理。被告(鞋厂)解除其劳动关系的处理,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就这样,一纸裁决粉碎了汪回姬家人希望获得适当赔偿的愿望。
因不服裁决,汪家人向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8年2月4日,番禺区人民法院仍然认定汪回姬旷工,支持了鞋厂开除汪的行为。并依此作出判决,驳回了汪家人要求包括医疗费、工资、医疗补助费、丧葬费用、经济补偿金等赔偿的诉讼请求。
这次判决,让汪回姬的丈夫郭矿平一下子感觉跌入了深渊,汪回姬治疗丧葬花了四万多元,家里已经债台高筑,儿子大学还没有毕业……一连串的打击让这个48岁的男子看上去老了10岁。
郭矿平再次想到了广东省妇联,已经退休的黄淑美律师决定免费帮郭矿平打这场官司,向广州市中院提起诉讼。
造成这个悲剧的原因很简单,就是汪回姬没有向单位请病假。可据汪回姬的丈夫郭矿平说,他们已经向单位口头请假一次,书面请假三次:时间分别是2006年10月3日、2006年10月26日和2007年3月12日。郭矿平的手里,至今还保留着三封请假挂号信的邮局存根,记者看到其中一张的内容一栏里写明是请假条。既然请过假,为何还被认定为旷工?
日前,广州市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据介绍,在庭上,番禺区某鞋业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否认了汪的请假,他说,厂方没有收到该挂号信,即便收到也不能证明其内容为何。此外,该律师还声称,公司根本就不知道汪生病一事,直到汪死亡的消息传回后才得知她生病了。
黄淑美律师驳斥,汪回姬早在2007年1月就以患重病急需医疗费为由申请仲裁,厂方也收到了仲裁书,怎能说不知道汪回姬患病呢?既然不知,为何该公司还在汪死亡前两个月发通知要求她出院后回公司报到?
黄淑美还认为,一审法院既然承认汪回姬请过假,但却以“劳动者因病确需停工治疗的,应持具有相关资格医疗部门的医士(含医士)以上职称和处方权的临床医务人员开具的病假建议书向用人单位行政部门或人员提出病假申请,经用人单位指定的行政部门或人员许可后方可休假。因此,汪回姬的行为已事实上构成旷工,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认定厂方开除汪回姬合法,这是一种自相矛盾的说法,如果根本不承认劳动者请过假,就没有必要搬出所谓请假要符合程序要求的规定;况且以上的规定厂方从来没告知汪回姬及其家人,以该理由认定汪回姬旷工不仅苛刻,简直就是刁难。
中山大学法学院的劳动法专家黄副教授则表示,法律法规的规定是为了避免劳动者滥用请病假的权利,汪回姬的死亡事实说明了她的病假申请是合理合法的,并不是滥用权利;而用人单位以其能掌控的程序,不顾客观事实的确凿存在,拒绝病假申请,实际上是用人单位在滥用法律权力,这样的滥用不仅违法而且缺乏最基本的用人良心和社会责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