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外来女工劳动争议研讨会在广州召开,来自妇联、劳动和司法界的人士带来了60多宗有关的典型案例。其中,处于“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工权益受侵害的问题尤为突出,法律专家针对一些个案作了分析,希望能为外来女工带来有益的启示。
来粤打工的女工多处于青春期,怀孕对她们来说往往亦喜亦愁。因为,她们如果告知单位,可能就会被解雇。这类问题相当普遍。
曾在东莞某陶瓷有限公司任会计的肖玉梅,于2002年4月25日发高烧,已经怀孕的她,病得越来越严重,而且意识模糊,经医院确诊为精神分裂症。陶瓷公司随即辞退了她。东莞市法律援助处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律师两次到陶瓷公司协商,但陶瓷公司坚持不愿赔偿。律师于是代理肖玉梅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因患病尚在治疗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均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陶瓷公司在劳动者患精神病期间和怀孕期辞退当事人是违法行为。最后,仲裁庭裁决用人单位支付肖玉梅医疗和生育待遇15742元。
目前,生育保险的力度不够,社会对“三期”妇女的责任就集中到女工所在的单位。有些用人单位想推卸责任,而故意不合理地调动“三期”女工,以逼其自动辞职。当女工向劳动或司法部门反映后,企业就将其调回,但过后变相整她。
陈玲是深圳某投资顾问公司员工,入行3年因工作业绩突出而被提升为业务部副经理。2001年9月陈玲怀孕,由于出现严重的高危妊娠反应,经公司领导批准,陈玲请了两个月的病假。在此期间,公司停发了她的工资,并电话通知解聘陈玲。她在与公司多次协商无果后,向深圳市妇联寻求法律援助。律师向深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审理过程中,该公司辩称因陈玲怀孕而调整其工作岗位,而她拒不服从安排,所以才将其辞退。
仲裁庭认为,本案的用人单位在员工怀孕期间单方口头解除劳动合同、扣发员工的病假工资等行为显然违反了有关女工权益法律的规定,因此最终裁决:该公司支付陈玲“三期”的工资、经济补偿金、病假工资、产前检查费、生育费等费用。
我省的外来工中,因为各种原因冒用他人身份证来打工的情况屡见不鲜,一旦发生工伤甚至死亡事故,就会引起关于赔偿的纠纷。社保部门会因为投保者与赔偿主体不符,而不支付赔偿;而企业又因为已经为其投保,而不愿再予以赔偿,即使没有投保,企业也会以工人有过错而不愿承担责任。那么,有关当事人的权益能否得到保障?
小王于2002年9月进入中山市某玻璃厂工作,因其未满16周岁,便借用他人身份证件和该厂签订了劳动合同。同年10月,小王在工作中受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工伤,属八级伤残。厂方向她支付了工伤治疗期间的工资,但其余工伤待遇没有支付。后来厂方发现小王未满16岁,冒用了他人身份进厂工作,于是认为小王本人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双方就工伤补偿问题发生劳动争议,于是小王向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小王不满16岁而冒用他人名义与某玻璃厂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但在小王被认定为工伤后厂方没有提出异议,因此该工伤认定已经生效,厂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并且,该厂未为小王参加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该厂应负责支付小王的各项工伤待遇。仲裁委员会裁决厂方支付小王各种费用近2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