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会一:工会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要充分认识和理解科学发展观对工会工作的指导意义。可以说,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的重要讲话,通篇贯穿“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这条主线。“科学发展观”,其本质是要发展,核心是要“以人为本”,关键是要“统筹兼顾”。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指导方针,也必然是工会工作的指导方针。我们应当跳出体制的局限性,紧紧围绕协调劳动关系这个工会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展开工作,围绕经济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体会二:《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对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出了新的挑战。《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许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条款。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不仅是《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赋予工会的职责,更是职工的愿望和要求。职工在企业劳动关系中,一般处于弱者地位,更需要工会为职工说话办事。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也不断出现。民营经济、私人企业的不断发展,劳动者的权益维护问题也日渐突出,然而,工会自身的法律意识、源头参与能力和维权机制建设仍不能完全适应职工维权的需要,工作力度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体会三:工会发展和谐劳动关系,需要进一步扩大工会的覆盖面,最大限度地把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然而,这里存在着一个问题。有很多企业,特别是私营小企业和小建筑项目工地没有工会组织,劳动者的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保障。这是工会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所面临的现实问题。所以,我认为应当不断扩大工会的覆盖面,最大限度地把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这样,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工会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体会四:工会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应当切实履行监督职责,把履行监督职责摆上工会工作的重要位置。《劳动合同法》进一步赋予了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监督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等职能,可以说丰富了工会监督的内容。但是在工作实践中,我们还存在许多无奈:一是工会依法独立履行监督权有较大的难度;二是缺乏各个层次、多种形式的全面、有效公开,监督到位只能是一句空话;三是企业工会有时受制于企业经营者,双方关系存在着严重的不对等性,即使有监督,往往也形同虚设;四是由于工会自身素质等问题,工会监督还缺乏力度;五是工会专门人才缺乏,这种状况难以适应监督工作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