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确定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本市市区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为所有城镇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凡在本市市区办理注册登记的城镇企业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其业主、职工及短期用工不论户籍所在地或性质,都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社区服务实体、民办非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机关事业单位临时性用工应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市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本市市区常住户口的自由职业人员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二、调整和完善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缴纳基数和缴费办法。市区各类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一的缴费比例,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21%,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7%;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为18%,其中,业主缴费比例10%,雇工为8%(划入个人帐户的为11%);自由职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调整为18%,其中11%划入个人帐户。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8%,个人为2%.失业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2%,个人为1%.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分别由企业缴纳0.7%和0.3%.
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按照职工实际工资收入确定。实际工资收入超过市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上部分,不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实际工资收入低于市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职工平均工资60%缴纳。缴费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市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自由职业人员可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办理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缴费方式一般应按月,也可按季、半年、年度合并缴纳。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应开设个人缴费窗口,提供高效便民服务。
三、切实做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及时向社保机构提供相关信息。社保机构应及时核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参保缴费情况,并发放《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通知单》,为劳动者继续参保和缴费提供便利条件。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其原有缴费年限(含国家规定视同缴费年限的时间)和今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四、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必须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用工管理和劳动合同管理,加大用工管理的执法检查力度,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不按时申报缴费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可按有关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五、实行年检联动,督促参保到位。缴费单位应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社保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劳动保障部门在行业年检时,应查验各类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及《参加社会保险年度报告书》。工商部门、地税部门在开展工商、税务年检时,应查验《社会保险登记证》及《参加社会保险年度报告书》,对未能出示《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应告知其到社保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及时将信息通报给社保机构。对未按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法查处。
六、发挥地税征收的有效手段,加大征收、清欠社会保险费的力度。社保机构应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用人单位和职工应缴纳社保费的基本数据和清欠、补缴信息,地税部门应及时按额收缴入库。各缴费单位必须在缴清当月社保费前提下,对以往欠缴的费用积极补缴,对确有困难需缓期、分期缴纳的单位,必须与劳动保障和地税部门签订还款计划,明确还款数额和还清时限。对不履行还款计划和拒不缴费的单位,由劳动保障或地税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并可向社会公开曝光。劳动保障、地税、财政、审计要继续发挥各自职责,采用合力稽核检查、专项检查等形式,依法规范用人单位参保缴费行为,防范和纠正各类违法违规现象。对少报、瞒报缴费基数等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法查处。
七、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解除参保人员的后顾之忧。凡在我市市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以上(含10年),且在我市有固定住所的外地户口的各类参保人员,其本人、配偶及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可以来常落户,公安机关应给予办理手续。
八、切实加强领导,建立目标责任制。市政府将对各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等下达征缴工作目标任务书。各区应将本辖区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重点做好区内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劳动者的参保缴费工作。市劳动保障、财政、地税、审计、公安、监察、宣传、经贸、工商、工商联、工会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具体负责工作进展目标考核,及时掌握征缴信息,指导和督促征缴工作扎实有效地推进。
九、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确保征缴目标的实现。各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整改和纠正违法行为;各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等要切实负起责任,督促和帮助所辖(属)用人单位努力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市监察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征缴;财政部门要对征缴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用于宣传、稽核和表彰奖励;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执法力度,积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会同宣传、新闻媒体等部门或单位加大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社会保险政策的透明度和劳动者的参保意识,营造关心、支持和参与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社会氛围,要会同工会组织深入基层,了解掌握职工参保情况,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参保缴费,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各级各部门都要提高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自觉树立全局观念,严格按规定要求各司其职,主动配合,建立征缴的联动机制,确保征缴工作目标的实现。
十、本《意见》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今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辖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