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社会保险基金关系到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切实措施,加大清缴回收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
关于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意见(二00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按照中央的要求,狠抓两个确保工作,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得到加强,挤占挪用和违纪动用社会保险基金的现象基本得到控制。但是,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个别县、市仍存在挤占挪用、隐匿、转移社会保险基金的现象;一些地方继续违规提取管理费;部分基金未按规定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基金安全和完整存在较大的风险。为坚决杜绝挤占挪用和违纪动用基金的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保障等问题的通知》(财社字[1999]173号)精神,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包括社会保险征缴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给予重点保证,从根本上解决经办机构由于缺乏工作经费而挤占挪用基金的问题。
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的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协调,各负其责,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范有序。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和社会保险基金发放工作,定期公布征缴、管理和使用情况,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实行与财政专户定期对帐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制度,财政专户实行封闭管理,定向支出。专户资金只能用于:根据经办机构用款计划,向支出户拨付基金;与劳动保障部门共同协商,按规定购买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存款;向上级或下级财政专户划拨基金。设有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的国有商业银行要按规定及时划拨社会保险基金。各级人民银行应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政策规定,加强对社保补助专户的管理,协助和配合财政部门对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账户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劳动保障、财政、人民银行、监察、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运营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