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本省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电话,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方面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的检举、控告。同时受理电报、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的举报。
二、受理、办理机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受理和办理工作,其他有关业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配合做好有关举报问题的办理工作。
三、接听电话。监督机构指定本机构专人负责,每周轮流值守举报电话。接听电话或接待举报人时,对能够当场解释或答复的问题,要当即解答清楚,或向举报人(咨询人)告知有处理权或解释权的单位或该单位的电话号码。
四、记录呈批。值班人员接到基金监督举报后,应立即填写《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案件记录、受理情况表》(见附件一),认真记载,提出处理意见,并交专人统一登记编号,在受理3个工作日内送交有关领导批阅。
五、处理方法。监督机构受理举报案件,按照《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办理。受理举报的基金征缴、管理、发放方面的违纪违法案件,由监督机构直接办理。
(二)交办。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属市、州、县参保单位或社保经办机构的,一般交由市、州、县劳动保障局办理,必要时由省厅直接查办。
(三)移送。对不属于基金监督范围的举报,应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和解释权的部门、单位反映,或将举报材料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对不构成违纪违法的举报,或违反社会保险政策规定的一般性举报,监督机构应填写《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转办单》(见附件二),移送相关处(科)室或单位处理。
六、案件督办。有关处(科)室或单位接转办单后,应明确专人负责处理,于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送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对移送有关处(科)室、单位处理的问题,应及时了解情况并负责催办,直至处理完毕。
七、办结时限。对受理的举报案件,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视情况将处理结果向举报者反馈。情况复杂的案件可以适当延长办结日期,但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八、分析汇总。监督机构对受理、办理举报的情况,应每周进行一次小结,每季度进行一次汇总分析,填报《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案件受理及办理情况季度汇总分析报表》(见附件三),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上报,每半年随季度报表上报分析汇总报告。
九、资料存档。举报案件办理完毕,应及时将资料立卷归档,举报材料和记录列入密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