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人员在工伤医疗期终结之后,仍在原受伤单位工作,或在原工伤单位或移交社会化管理的工伤退休人员,因伤情发生变化,需要继续进行工伤治疗的,可提出旧伤复发鉴定申请。
申请工伤旧伤复发鉴定须填报《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1、《广州市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及复印件;
3、发生工伤后首次就诊病历、与该次工伤相关的住院资料及其后所有门诊病历;
4、首次及其后复查的各项影像学检查(如X光、CT、MRI等)报告单;
5、受伤部位存在疤痕、缺损、畸形的,须提供受伤部位的彩色照片。
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于受理;不受理的说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一)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二)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
(三)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省人大第 24号公告);
经办人请持收件回执到原受理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或办理邮递。
广州市梅东路28号梅花村大厦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
87656283 83318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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