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们在信访接待中发现几起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只负责伤者的医疗费,而不申报工伤认定、不给停工留薪待遇,使他们生活无着落的事件。
支付了住院费就不给工资。杨凌区农民徐秦昌到西安某私企打工,工作中左大腿被机器夹断。住院两个月,单位共支付了20000元医疗费,让其回家休养,既不发工资又不给生活费,终止停工留薪,一推了之。无奈之下家属为其申请工伤认定,现已经劳动部门批复,进入了诉讼程序。
只管住院治疗不负责工伤认定。彬县农民工王新民,经人介绍到西安某私企打工,工作中从高空坠落将腰骨摔断,致双下肢瘫痪,住院两个多月,单位支付住院费20000元后,就让其回家休养。王新民的父亲多次找私企老板索要生活费,均被各种借口推脱。无奈中上访到市总工会,在工会的帮助下,劳动部门已批复了工伤认定申请,待后依法讨回说法。
企业不给生活补偿。礼泉县农民工王银锁在西安某私企打工,工作中由于工件崩裂,头盖骨被砸破裂凹陷约十厘米左右,当即送往医院抢救,昏迷7天才醒过来。住院两个多月单位每天只发给他10元钱生活费不给工资,出院后单位共支付住院费3万余元,就让他回家休养。身体虚弱时常头痛的王银锁在爱人的陪护下到单位索要伤残生活补偿时,老板答复说:“我们工厂不是养老院,还要什么生活补偿……”无奈之下,王银锁拖着病体四处上访。
上述发生工伤的私营企业老板认为:发生工伤后,厂方支付住院费,负责把受伤农民工治愈出院,就算完事了,不存在工伤认定、伤残鉴定问题;有的认为,农民工工伤住院期间没有给企业作贡献,理应不给发工资,不存在停工留薪问题;还有的认为,住院期间企业支付了一定的生活费,就算尽到了应尽的义务。这些认识是非常错误的,其做法严重地违反国家的法规。
为了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其本人和亲属的正常生活,国家制定了工伤后的停工留薪制度,享受有关待遇。《劳动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因此,落实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待遇,对保护工伤职工是十分重要的。
对于停工留薪期限的计算,笔者认为,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发生工伤后,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有停工留薪待遇。申报工伤认定,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送达当事人的时间应作为计算停工留薪期的结束时间。依据鉴定的伤残等级享受相关待遇,停发原待遇。当事人在未履行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结论之前,用人单位就停发工伤农民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使农民工生活陷入困境,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