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全区统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是实行工伤保险的重要保障,按照"以支定收,略有储备"的原则,我们通过测算,全区以统一的费率征缴工伤保险费,并规定工伤保险费计入生产成本。工伤保险基金分区、地(市)县三级管理,实行储备金制度。规定地(市)、县两级工伤保险基金80%用于支付工伤待遇,20%作为储备金,用于调剂重大事故待遇。县级机构提留的准备金,可自留50%,25%上交地、市社会保险机构,25%上交自治区社会保险机构。地、市社会保险机构从征收的工伤保险基金中提留的储备,可自留50%,50%上交自治区社会保险机构。
储备金级进行调剂。县一级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由自治区社会保险机构和地、市社会保险机构分别按60%和20%进行调剂。地、市一级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自治区社会保险机构按60%予以调剂,特大工伤事故,经过批准,可动用历年结余积累的储备金进行调剂。由于实行了储备金制度,保证了工伤保险基金的调剂使用。例如河池市(县级市)五圹矿发生一起重大伤亡事故,死亡1人、重伤14人,由于发挥储备金的调剂功能,保证了该矿11万元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企业和职工的赞扬。
(二)制定合理的工伤医疗费用管理办法。其最终目的是实行新的工伤保险制度之后,职工工伤或职业病治疗所需的全部医疗费用,均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报销,但考虑到目前企业领导和职工社会保险意识还没有充分确立,特别是控制医院医疗费不合理增长的制约措施没有确定,为了避免工伤医疗费用的浪费,保证工伤医疗费用的合理开支,区统一规定:职工因工负伤的医疗(含药品费、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住院费、输血费等)挂号费、就医路费和住缩费,以支付金额的多少划分3个档次,由社保机构和企业分别负担,其中:社会保险机构支付60%、70%、80%;企业支付40%、30%和20%。由于统一了工伤医疗费的管理,有效地保证了工伤职工的医疗,如百色市(县级市)一家水泥厂发生一起8名职工被烧伤的重大事故,治疗中要对伤者进行多次植皮和整容手术,需要一笔巨额医疗费用,这无疑是一个沉重的负担。由于这个企业参加了工伤保险,社会保险机构及时预付20多万元医疗费,保证了伤者得到及时治疗,减轻了企业负担。企业领导感动地说: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为我们全区职工做了一件好事,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很好保障,我们很需要这张"安全网"。
同时,为了防止一些职工长期"泡工伤"不上班,企业难以管理,我们规定了工伤医疗期为18个月,加强了对工伤职工的管理。由于工伤医疗费和分级负担,发挥了社会保险机构和企业两个积极性,保证了工伤职工的合理医疗,在控制工伤医疗费不合理增长方面起到了良好作用。
(三)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确定费率的原则不同。由于各行业生产设备、劳动条件、安全管理等不同,工伤事故的发生率存在很大差别;另外,工伤待遇支付有一定的赔偿性特点,应根据行业风险情况实行工伤差别费率。我区工伤保险费率按行业工作性质、劳动工作条件、危险程度不同,以企业职工年工资总额确定比例,费率划分五类为五个档次:0.5%、0.7%、0.9%、1.1%、1.3%,平均费率是0.9%。实施以来,企业普遍反映办法合理,既均衡了企业保险费用,又体现了风险合理负担,发挥了社会保险互助互济的作用。
为了强化企业和职工的工伤预防意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我们参考日本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办法,结合我区改革实践情况,制定了工伤保险浮动费率。从1997年起,工伤保险费率每年3月浮动一次,浮动的标准根据企业上一年实缴工伤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支付金额以及生产安全工作状况,按企业缴费基础费率为基数上浮5%至25%。下浮5%至40%。企业全年缴纳工伤保险费在1000元以下的,不实行下浮费率。1997年我区实行浮动费率后,平均费率为0.63%。
(四)提高了工伤待遇,调整了工伤待遇的结构。工伤保险的性质,决定了待遇比因病或非因工伤的待遇优厚。如亲属生活补助费,过去是按供养亲属的多少发给工亡职工本人标准工资的25%~50%,新办法的规定是以本市、县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30%~80%。定期伤残抚恤金、护理补助费、平均工资增长率进行调整、负增长时不调整。工亡职工的丧葬费平均工资,1996年10月1日后改为6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从南宁市看,南宁市1997年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38元,提高工伤保险待遇后,6个月的丧葬为3226元,比改革前的600元增加了2628元。新办法还增加了两项新的待遇,一是增加了一次性伤残补偿金,凡伤残程度达到某一等级的工伤职工分别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偿金,按伤残程度发给6至24个月平均工资。二是增加了工亡职工亲属抚恤金,按职工24个月的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亲属。从1996年10月1日起,一次性亲属抚恤金提高到48个月。从南宁市看,提高待遇后,一次性亲属抚恤金从12912元增加到25824元。这些待遇的提高,较好地保障了工伤职工及其亲属的基本生活。
在实施新的工伤保险制度过程中,我们还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待遇,如从1997年1月起,对1995年以前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现仍符合供养条件并由企业支付待遇的,改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新标准支付生活补助费,直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以上这些待遇的提高,有效地保障遗属的基本生活,大大减轻了企业负担,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安定,深受企业和职工欢迎。
(五)建立激励机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我区规定:
对当年没有工伤事故,安全生产搞得好的企业,社会保险机构可从其当年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总额中提取10%至20%给予奖励。工伤保险制度深化改革中,我们充分运用激励机制,采取基金返还奖励办法,加强对企业工伤预防和安全生产监督。社会保险机构加强与专职安全监督机制以及企业安全部门之间联系,沟通信息,互相配合,定期或不定期深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把事故患消灭在萌牙状态,控制工伤事故率。由于立法上引入激励机制,把安全生产和工伤保险紧密结合起来,对工伤预防和安全生产搞得好的企业和企业安全监察等有关人员给予奖励,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企业和职工对安全生产工作十分重视。1997年,我区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对当年没有发生工伤事故,安全生产搞得好的企业给予奖励,全年共发放奖励金额460多万元。
(六)制定工伤医疗管理办法,加强工伤医疗管理,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合理使用。治疗期间由于缺乏医疗制约机制,工伤职工从个人利益出发,医院追求经济效益,小伤小病大治疗,超标检查、超标用药、超标特殊治疗,浪费现象相当严重,占医疗费支出的50%,造成工伤保险基金不合理开支。如何加强工伤职工的医疗管理,保障工伤职工和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合理、优质医疗服务,控制工伤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和浪费,保证工伤保险基金合理使用,这是工伤保险机构亟待解决的问题。导致工伤医疗费用日益增长的原因与职工个人利益和医疗单位追求利润密切相关。我们加强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密切联系,建立相互信赖关系,达成共识。1997年4月在区卫生厅的支持和协助下我们拿出办法初稿,经区社保所各科室、厅法规处、区卫生厅、部分地市讨论和征求意见后,四易其稿,我们与区卫生厅联合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医疗管理试行办法》,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试行办法实行一年多来,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由于建立健全管理制约机制,规范了企业、工伤职工、定点医疗单位的医疗行为,医疗费用不合理的开支有了较大幅度下降,达到预期目的,收到较好效果。
(七)适当改革和发展新形势的要求,加大工伤保险改革力度。为了配合我区加快国有企业改制步伐,在总结我区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经验基础上,我们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广西当前的实际,加大了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力度。19年5月12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建立企业社会保险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在深化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方面的有四大突破:一是扩大工伤保险范围,保障伤亡职工的合法权益;二是明确工伤界定范围,便于操作;三是提高工伤保险待遇,使工伤补偿更加合理;四是把工伤补偿、事故预防、事业康复三大任务结合起来,按当年征缴的工伤保险费总额的3%提取事故预防费;3%提取职业康复费;2%提取工伤保险宣传教育费和科研费;1%提取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经费。以上提取的各项费用由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管理,专款专用。这个文件实施后,各地反映效果良好,深受企业和伤残职工欢迎,对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积极预防工伤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帮助工伤职工医疗康复,做好劳动鉴定工作起到重要作用。标志着我区深化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