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从2011年3月1日起,管虹便在一家公司从事保洁工作。但双方仅言明月薪850元,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甚至未讲清工作期限。一个月后,管虹在打扫卫生时,因站立的木质支架脱落而摔下受伤,住院治疗了29天,花去医药费用2万余元。后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鉴定伤残为十级。当管虹要求公司给予工伤待遇时,公司却以管虹是临时工、彼此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义务为由拒绝。
【点评】法院判决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标准,向管虹支付费用。的确,认定工伤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而劳动合同则是确立劳动关系的证据,但它并非唯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管虹与公司均属法定主体、管虹受公司安排从事有报酬的保洁、保洁系公司所有工作之一等特点,均与之吻合。(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