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对此,龚学平委员提出,要进一步强化劳动关系的认定工作。劳动合同法虽然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但是现实中还有不少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龚学平委员建议,应该将上述规定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改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
草案还规定: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对此,龚学平委员提出,其实有些劳动者由于法律意识不强,或者希望多获得、早获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原因,在没有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前提下,就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已进行过离岗前职业检查内容的协议书上签了字,造成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才发现自己患有职业病而维权困难。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规避法律,损害劳动者的健康权利,龚学平委员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除用人单位已对劳动者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并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已持有专门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合格报告后,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加强职业病防治是一个系统工程。”龚学平委员提出,应建立职业病防治的长效机制,明确对职业病预防的具体措施,建立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安监部门和环境监测部门组成的多部门的联合管理监测机制,相关的监测部门应定期开展对用工单位的劳动监督。同时,应建立健全职业病诊断、治疗和保障体系,强化用人单位用工责任,建立完整的职业病救治规范,建立职业病救助基金,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医疗保险机构、救济基金全面承担。
龚学平委员特别强调,应探索建立职业病康复评估和责任制度,凡是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未按规定为职工提供医疗保险费用的,未组织职工定期体检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职工造成损害的,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违反行政法规的,应按规定予以严罚并责令整改,同时建议提高赔偿或处罚标准,增加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