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工会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及《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1995年印发的《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体现在劳动争议处理的各个阶段。
(一)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协商。劳动争议协商是指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共同进行商谈并达成和解协议,以解决争议的行为。协商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定方式之一,对及时处理纠纷、缓解矛盾有积极的作用,也是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的重要环节。全国总工会《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工会可以接受职工及用人单位请求,参与协商促进争议解决。工会发现劳动争议,应当主动参与协商,及时化解矛盾。劳动争议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可以也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是处理劳动争议的简易程序,也是及时解决劳动争议的有效方法之一,对于稳定和协调劳动关系的发展有着积极作用。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提倡协商解决争议。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的,工会应当督促其自觉履行。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工会可以告之当事人依法申请调解或仲裁。
(二)工会主持劳动争议调解。《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都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工会的代表、企业的代表和职工的代表组成,调解委员会的主任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工会参与处理劳动争议试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进一步明确和突出了工会在劳动争议调解中的地位,即“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虽然也不是必经程序,但企业调解是一种十分有效又有利于改善争议双方当事人关系的方式。因此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三)工会参与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与其他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相比具有较为重要的地位,是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相应的工会参与劳动争议仲裁也是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的重要体现。《劳动法》第八十一条、《工会法》第二十八条以及《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均规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工会参与到劳动争议仲裁中来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工会代表作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三方组成人员之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第二,工会工作者可以应聘担任兼职仲裁员,行使仲裁权。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工会工作者作为兼职仲裁员。第三,工会法律工作者可以接受职工的委托,作为仲裁代理人参与仲裁活动。
(四)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诉讼。劳动争议的诉讼由人民法院主持进行,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干扰。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诉讼的主要方式是为参与诉讼的职工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主要表现在:第一,支持和帮助职工向法院起诉。第二,代理职工参与诉讼。第三,为职工提供法律援助。
(五)工会参与集体争议的处理。集体争议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参与协调、主持调解、参加仲裁、代理职工诉讼等方式参与处理集体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