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自1991年5月始,应中国建设银行A县支行聘请,在该行从事炊事员工作连续12年,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3年4月17日,因银行系统压缩人员,该行遂将彭××解聘。彭××申请劳动仲裁。2003年5月,A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彭××与A县建行之间所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并下达了 (2003)第022号调解书。由于调解书第2条约定的“由被诉方为申诉人彭××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按照保险政策规定的比例缴纳截止到2003年4月30日的养老保险费”没有明确起始时间,双方就此条再次发生争议。2003年7月16日,A县仲裁委员会就此项争议下达(2003)第042号裁决书确定:由A县建行为彭××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为其缴纳从1991年1月至2003年4月的养老保险费的单位负担部分13951元;个人负担部分5275.2元由彭××自己缴纳,其后由彭××自己续保。裁决送达后,A县建行认为该裁决没有法律依据而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