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使其达到和谐的途径是多元的,但为有效地调整涉及多方主体的集体劳动关系,首先其基本手段是法制的保障,即通过法律这一最主要的社会调控工具为构建和谐的集体劳动关系提供制度上的保障。若要使集体劳动关系实现规范有序,其前提条件是集体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法规基本健全。健全的立法是集体劳动关系和谐的基础,这是由法律规范的特点所决定的。
集体劳动关系调整中面临着利益调整问题。这种利益调整的原则应当是,通过法律对集体劳动关系各方的利益关系进行调整,以合理地配置社会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上的权利可以直接或间接地转化为物质上的利益,集体劳动关系中更是如此。因此,对集体劳动关系进行法律上的规制是促使集体劳动关系和谐的基础和前提。
经过了多年的立法实践,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立法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立法活动十分繁荣。但是,就立法的内容看,其调整的主要是个别劳动关系,而集体劳动关系的规范则很少,而这种状况与集体劳动关系调整的现实状况不相符合。我国关于集体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除了《工会法》之外,反映在劳动法律中的规范主要体现在《劳动法》中关于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因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就是这十分有限的规定还不是在单独的章节中加以规范,而是插在对个别劳动关系规范的有关章节中。这种规范的形式一方面反映了立法当时对集体劳动关系中有关理论问题认识的模糊,同时也反映出对集体劳动关系立法缺乏应有的重视,导致了对集体劳动关系法律调整的严重缺位状态。此外,我国现阶段对集体劳动关系调整还表现为政府、工会和企业组织或单独或联合下放的关于三方机制的政策文件。这类文件虽然规制层次较低,但它在集体劳动关系调整的实践中也发挥着积极的作
用。因为,法制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保障作用还体现在守法方面。而“三方机制”在促进集体劳动关系各方依法行事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也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做法。
从总体情况看,我国目前集体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制落后与个别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制。例如,《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合同的条款不仅条目多,内容也比较具体。同时,《劳动合同法(草案)》也即将出台。而规范集体劳动关系的典型立法一《集体合同法》虽然多年前就起步,但一直处于边缘地位。现实中集体劳动关系的突出问题迫切需要法律的规范,因此,加快集体劳动关系的立法是劳动关系有序运行的必然选择。
关于集体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制,其具体形式可以视具体时机而定,或者通过对《劳动法》进行修订,将集体劳动关系问题设立专门章节加以规范,或者通过对集体劳动关系某一项内容的立法来规范集体劳动关系调整中比较突出的问题,如《集体合同法》,或者通过其他劳动法律法规加进一些集体劳动关系调整的规制内容。关于集体劳动关系的立法内容,要对重要的基本权利问题,而且是现实中比较突出的问题进行法律规范,不能采取回避的态度,如对罢工问题的正面规范。只有对集体劳动关系的主要运行环节予以规范,集体劳动关系的调整才能有序,最终实现相对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