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传统的“统包统配”就业制度形成的人浮于事以及劳动力流动上的“死水一潭”局面,是新形势下产生双重劳动关系现象的深刻历史背景。由于进入单位必须由国家分配,进入企业的人员又流不动,使相当一部分职工把劳动关系挂在企业,而人却以“停薪留职”、“挂名”、“外借”等形式离开企业;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以来,又以“两不找”、“外出劳务”、“放长假”、“请长病假”等多种方式离开企业,到社会上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生产经营劳动,把关系留在企业,让企业给他们承担社会义务,成为企业的累赘。“统包统配”就业制度的后遗症是出现双重劳动关系的主要来源。
《劳动法》实施已达四年之久,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在一些企业中还被挤在门外,一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始终沿用计划经济时期的劳动管理模式,使用行政的手段管理企业、管理职工,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瞬息万变形势。在企业的劳动管理上出现了“两不找”、“挂名”、“放长假”现象,看上去这部分职工不拿企业的工资,减少了企业负担,实际上并没有减轻。企业还要为其缴养老保险费和各项社会负担的费用。一些企业领导在认识上、手段上、管理上都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不能运用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对职工的管理,使双重劳动关系不断产生和蔓延。
目前,职工不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最大担心,是怕失去原来企业所享有的社会劳动保险待遇。当前,我国社会劳动保险仅限于国有集体企业的状况,确实令职工担忧。私营企业养老保险刚刚起步,职工多数还持不信任态度,而乡镇企业的劳动保险还无法规保障,这样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劳动制度改革的保险制度,是出现双重劳动关系的主要因素。
双重劳动关系的出现,应当说,在劳动力市场萌芽之初,这类由职工群众自己创造出来的“就业”形式,对打破僵化的劳动管理体制起到过积极的作用。但是带来的副效应也是不可低估的。
国有企业改革在按照“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方针的实施过程中,由于旧制度不能彻底打破,使得一部分下岗职工眼睛盯着“两不找”、“放长假”等隐性就业的职工,不肯下岗分流、也想拿着一份下岗工资再去找一份隐性就业的工作。给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给下岗职工再就业带来了难度,这样不仅影响了企业“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制度的改革进程,同时也影响了再就业工程的实施。
其二,不利于劳动力市场机制的建立。目前,企业在用工上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招用工人不进入劳动力市场,私招乱雇。使政府对劳动力市场失去调控能力,扰乱了劳动力市场的秩序。其次,招用具有企业相同素质的下岗职工不给办理录用手续,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给相同的劳动报酬,不参加社会劳动保险,使下岗职工应有的权利得不到享受。第三,招用工人乱贴广告,夸大其辞,名不符实,影响下岗职工再就业,埋藏着大量的劳动纠纷。第四,不按政府宏观调控招收劳动力。企业大量使用廉价劳动力,有的企业还歧视性用工,把下岗职工拒之门外。使正在发育的劳动力市场得不到壮大,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
其三,不利于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大量的隐性就业挤占了下岗职工再就业岗位,一些职工与原单位维系着劳动关系,又在亲朋好友处找到一份合适的工作,也不愿意将其劳动关系转入新单位,出现了一些开着轿车、提着手机、穿着高档服装的双重关系的劳动者到原企业领生活费或下岗工资的怪现象,使真正应再就业的下岗职工难以实现再就业。
其四,不利于劳动保险制度的实施。据劳动保险部门反映,这部分有双重劳动关系的劳动保险费收缴难。挂名企业认为,他们不为企业尽义务,企业为什么要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职工现在企业认为,他们是通过各种渠道进入企业,已发给的工资中含养保险费,不可能为他们再投保。这部分人中的劳动保险暂无着落,因此而潜伏着大量的劳动争议,使保险制度得不到落实。
这种种情况出现,不仅严重干扰在职职工生产和工作积极性,也给企业劳动管理工作带来极大困难,总而言是利少弊多。笔者认为,各级政府和劳动部门,应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取消不合法的双重劳动关系,制订措施,采取以下对策:
一、停止办理职工“停薪留职”手续。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当职工找到新的职业,一律使用解除劳动合同的形式,不得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对原已办理停薪留职的职工要分别清理,职工个要求停薪留职的,一律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因企业原因停薪留职的,可以继续履行协议,协议期满必须终止。凡协议期限超出2000年的,必须在1999年12月底终止。
二、不得再为职工办理“挂名”手续。凡是已在企业办理过姓名手续的职工必须在清理后及时全部解除挂靠关系。今后,任何企业不准为职工办理挂靠手续。
三、 解决好“两不找”职工劳动关系。要解决“两不找”问题,首先,属于企业原因的要考虑安排职工上岗,无岗位的要将职工转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符合内退条件的,要签订内退协议办理内退手续。其次,属于职工个人原因的“两不找”人员,要及时解除劳动关系。
四、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内部离岗退养的规定。
企业确需减员的,男职工满55周岁,女职工满45周岁的方可办理关于内部离岗退养的手续。凡不符合上列规定的职工,必须按下岗职工处理,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