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法律体系的问题。比较中国大陆的《劳动法》与台湾的《劳动基准法》,在法律体系的架构上,其实是不一样的。大陆的《劳动法》界于《宪法》和普通法律之间,属于基本法质;而台湾的《劳动基准法》是专就劳动条件最低基准制定出来的法律,许多规定都比较详细具体。前者就好像是个都市(或社区)计画,有住宅区、工业区、商业区、行政区、也有保留地,具有体系性和开展性;后者对象是个大厦建筑设计,具有针对性和限定性。因此,目前大陆劳动立法最主要的工作,就是要将原本尝试性与暂时性的行政命令,加以法制化。无论是《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或是《社会保障法》的制定,均是《劳动法》基本法体系的充实和完善,而非抵销或冲突。
第二、法律修正的问题。从最极端的法理来说,法律通过的当时就落伍了,因为所反映的民意已经过去,因此法律有随时修正的必要。但从法律变化的实证观察,应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不易变或变化较慢的法律,如《婚姻法》对于传统家庭价值的维护,很难接受同性恋婚姻的合法化;一类是涉及到经济生活的法律,应该随着经济发展的变化而变化,比如规范经贸活动的法律,而大部分的《劳动法》靠近后者。立法要有立法计画,而修法也要有法律调整计画,就如同有预算也要有决算和审计一般。法律的审计是法律实施绩效的感知器,要在掌握世界法律潮流、学理和理念发展的前提下,定期对法律的适用情形进行检讨,做为推动法律进步的客观依据。最近,大陆农民工问题和煤矿灾难都使我们产生加快立法的急迫思想,但如果不是从生理上找到制度成长的方向,仅仅是在病理上解决眼前问题,立法行为就好像忙于救火的救火队员,沦为应急应变,而非推动社会公平与进步的人类工程。劳动问题有绝大部分是市场经济的波动本质所造成的风险,如果事先作好准备,就会加大抗风险能力,预防及缓和经济风险对社会产生的冲击。台湾近年来已经存在这类立法修改的思考,但受制于长期以来经济发展的政策惯性,仍难从健全社会的平衡思考来推动立法修法工作。
第三、《劳动法》平等理念问题。《劳动法》的核心价值在于追求平等。这应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过去,劳动关系的平等价值,主要考虑垂直的平等,即劳资间的平等关系;现在,应更多考虑水平的平等,即全球化后国与国间的平等、劳与劳间的平等、资与资间的平等关系。比如刚才贾老师提到的应用人类基因图谱在人事征选上所生的问题,本质上即是从水平的平等关系上考虑,是反歧视的问题。大陆劳动法制的发展,我建议要两者并重不能偏废。从台湾实施《就业服务法》、《两性工作平等法》的经验显示,忽视垂直平等关系,水平平等关系的促进极易落空。
最后,《劳动法》的实践仍不能脱离劳资关系发展模式的思考,大陆的《劳动法》是基本法的架构,但究竟朝什么方向发展,是走协约模式还是走基准模式,未来应由大陆当地的社会、政治和经济的发展平衡决定。公正的劳资关系是以劳动条件的共同形成为目的,就像是亩水田,愈多活水灌溉,就愈健康丰沃。两岸在劳动法律成长上,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政府扮演主导角色。但官兵捉强盗的模式,绝不可能不要家户与社区的联防,未来如何将源源不断的活水引入劳资关系的日常运营,仍待吾人以长远的眼光悉心擘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