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三角劳动关系的现状而言,很明显不符合我国《劳动法》。同时也与市场经济运作规则相悖。我国自1986年,实行劳动合同制已有十余年之久;颁布《劳动法》也超过五年了。《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终止或解除,也是有具体规定的。但三角劳动关系中的“AB虚线”这种没有实质的名义劳动关系,该依法终止的,却不终止;“BC实线”这种已形成事实的劳动关系,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却未能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市场上既然有公平竞争的原则,“CA曲线”却又形成了不公平的竞争。
但是,以上只是对三角关系存在的现状而言。如果从动态和暂时观点去看,依法调整三角劳动关系只剩下“BC线”时,再就业工程就成功了,下岗失业的问题就解决了。所以,从暂时的特殊性看待三角劳动关系,又不必过于大惊小怪。
再者,透过现象看本质,三角劳动关系的本质也不算坏。因为三角劳动关系的本质段是“BC线”,是下岗职工自谋职业。这种未签劳动合同的就业,虽然暂时是非法的,但其结果和其他就业一样,也创造社会财富,或提供了社会服务。一是增加了下岗职工的收入;二是减轻了国家负担。
当然,话又说回来,我们反对违法的三角劳动关系。但我们却不主张对职工(劳动者)个人作过分的责备。因为三角劳动关系的形成,用人单位甚至政府及其业务部门(劳动行政机关)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因原单位无工可做而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我们是应该给予极大同情和谅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