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性就业"的人员,大部分与新的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待遇多是口头约 定。部分虽有劳动合同,但多是一年一签,且试用期很长,劳动条件苛刻,条款内 容多偏袒用人单位,不给办理社会保险;有的甚至规定自负病伤责任,成了"生死 "合同;有的还要收抵押金等等对劳动者颇为不公。因此,往往引起劳动争议。也 因此给"隐性就业"者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带来顾忌,增加了对原单位的依赖性。
"隐性就业"是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出现的新问题。原来由国家统包统配的就业模式 已被打破,取而代之的是"国家政策指导,劳动者自主择业,劳动力市场调节,政 府促进就业",劳动者自谋出路,面向社会,双向选择。企业用人自主权得到前所 未有的扩大。但由于劳动力市场尚未完善,企业用工不规范,缺乏约束机制,自主 招工变成了自由用工。下岗职工也因再就业难,迫于生活压力,不得不降低自身要 求,而接受不公平的待遇。同时,由于社会保险机制不完善,劳动管理体制不健全 ,职工流动失去有效的法律保障。特别是社会保险,职工一旦离开原企业也就失去 了社会保险。因此,下岗职工宁愿接受新单位的不公平待遇,而采取对原企业隐瞒 真相或拒绝转移劳动关系,从而造成劳动法律关系同劳动岗位相背离的不正常就业现象。
"隐性就业"现象,给社会带来的消极影响是明显的:
一是企业用人随意性、不规范性,给社会劳动管理带来困难,使政府无法正确全面 地预测就业形势,制定就业政策时可能出现偏差,不利于劳动力市场的宏观调控; 二是加剧了企业间的不平等竞争。"隐性就业"对原企业来说,还要承担下岗职工 的基本生活和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对新单位来说,不承担"隐性就业"者社会保险 福利费用,而产生劳动成本的虚假性。正在用工的企业劳动成本体现不充分,已不 用工的企业却要村出劳动成本,这种不平等的竞争,会危害社会经济的平稳发展; 三是对职工来说,既损害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影响就业观念的转变和走向市场就业,不利劳动力市场的培育和发展;
四是对社会保险来说,该收的保费收不上来或收不足,不该支付的保险费用却要支 付,导致社会保险运营成本增大和社会保险资源的流失,增加社会保险的负担,不利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鉴于此,妥善解决好"隐性就业"问题,是当前企业深化改革的一个重要的劳动管 理和社会保障问题;也是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要承担的一项重要任务,通过再就业 服务中心的管理与服务,依法调整和转移劳动关系,把职工引向劳动力市场就业,实现企业职工能进能出,合理流动。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张左已部长指出: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问题要早下决心,立即着 手研究妥善方案,择机逐步加以解决。特别是已经"隐性就业"的"两不找"人员 ,长期保留同原企业劳动关系问题,非解决不可。否则督促建中心推动下岗职工进 中心的工作就会失去意义。中央的"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 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方针就会大打折扣,就会影响国有企业三年改革脱困目标的实 现。为迥避矛盾,拖延时间,三年之后,再来解决,矛盾就会更集中,风险就会更 大。但是,这一问题是多年积累形成的,情况非常复杂,解决起来也有一定的难度 。所以必须择机而行,制定好对策,采取积极稳妥的方针,逐步加以解决,不能一 蹴而就。从全国讲可以从今年开始,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逐步理顺和规范劳动关 系。东南沿海和有条件的地方可先行试点,提供经验。使下岗职工从国有企业中真正分离出来,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劳动力市场创造有利条件。
当前,要妥善解决好"隐性就业"的劳动关系,需要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规范劳动力市场,完善社会保险机制,统筹安排解决企业改革所需成本以及加大劳动执法督促检查力度等,做好一系列工作。
一、要坚持正确的方针、原则。
理顺"隐性就业"的劳动关系,涉及企业和职工双方的权益,政策性强,不仅仅是 一项劳动管理的业务工作,而且是一项事关改革和稳定大局的政治任务。因此,要 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要坚持正确的方针、原则,妥善处理好 改革与稳定的关系,增强责任感,切实抓好。按照中央10号文件精神,一要坚持" 鼓励兼并、规范破产、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方针;二要坚持 劳动用人制度改革的方向和市场就业的取向;三是要坚持积极稳妥。依法调整、分 类处理,有情操作,因地制宜的原则。从而保证"隐性就业"劳动关系调整和转移工作平衡的进行。
二、规范市场用工行为,实现企业职工能进能出。
用人单位因生产工作需要,从社会上招工,招收的不论是社会新增的劳动力还是下 岗职工,都要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登记备案,有些人员还要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 续;而且要审验劳动者就业的合法证件,签订劳动合同。企业用工要依法完善企业 规章制度,支撑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的健康运行。企业一产经营发 生变化,允许减员增效,通过公平竞争,优胜劣汰,该下的下。职工下岗,要组织 进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服务协议,并相应变更劳动合同; 在中心期间实现再就业的,应当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终止与中心的协议。对于 未进中心,已在社会上从事稳定职业且有稳定收入的,应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与新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法律关系;对于在社会上从事临时性工作或其 他不稳定职业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如二年内,给予帮助,以实现稳定的再就业, 并约定有关社会保险费缴纳等事宜,期满终止与中心的协议,并与原企业解除或转移劳动关系。
三、要完善社会保险制度。
为保障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流动中的合法权益,解除后顾之忧,要不分所有制不分 职工身份,尽可能打破区域界限,全面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使所有用工单位 、所有工薪劳动者都能依法纳入社会保险这张安全网。每个劳动者只要以合法的劳 动,获得合法收入,均可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论 采取什么用工形式,都有责任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依法缴纳保费(包括养老、工 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对被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企业有责任提供为职工办 理的社会保险情况的证明,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有责任为流动的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 系的接续手续;对职工因社会保险权益受到侵害时,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有责任帮助 和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律责任。下岗职工与原企业终止劳动关系进入劳动力市场后 ,其过去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和实际缴费年限要合并计算保龄,达到法定退休 年龄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同时,在医疗改革中,对职工的实际工 作(劳动)年限也应给予肯定。使劳动者在年老、病伤、失业等情况下,有获得社会物质帮助的权利。
四、国家应统筹安排作为企业改革必要成本的劳动关系调整所需费用。
企业解除、终止职工劳动关系,需要对职工过去的劳动贡献,作适当的经济补偿, 这既是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属情理之中,尤其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老 职工,这种补偿作用尤为明显。这就要求对企业改革的必要成本作出保障安排。企 业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补偿方式,可以因地制宜,平等协商确定,但要符合 规定。企业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确有困难的企业主管部门、政府财政和社会应给予帮 助。同时,在解除、终止职工劳动关系时,要做好清欠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 医疗费等债务,暂时没有条件偿还的,应明确偿还时间和方式。职工原有住房的,应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五、要加强执法监督检查。
加强执法监督,正确执行法律法规,是保证劳动关系调整顺利进行的有力保障。首 先要做好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使职工增强改革意识和市场意识,顾大局,支 持改革,转变择业观念,适应市场竞争就业;其次要提高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正确 对待下岗职工,有责任支持他们再就业,依法用工,不能把他们作为廉价劳力使用 。第三,要充分发挥劳动监察的作用,对用人单位用工情况,通过年检和日常巡查 ,督促用人单位正确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纠正;对 职工投诉举报的案件,劳动监察与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要依法受理,及时查处,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