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预先到上述受理部门领取并填妥《上海市企业职工实行其他工作时间申请表》 (一式四份);
3、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申报。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企业,可直接向受理部门申报。
(二)审理
l、审理期限:受理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理,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
2、承办人应在l5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并提出承办意见,报领导核准。
承办人对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种岗位是否符合[劳部发(94)503号]规定范围,以及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初审。
对申请的工种或岗位符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承办意见应写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具体岗位或工种,实行过程中的具体要求等;对申请的工种或岗位不符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条件的企业及内部管理不善的企业,承办意见应写明不予核准的主要原因。
3、领导接到承办人的承办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意见。对超出现有文件规定范围的岗位或工种的核准,应由领导召集有关承办人集体讨论决定。
经审核批准的,由承办人电话通知申请单位领取写明审批意见的《上海市企业职工实行其他工作时间申请表》。经审核未通过的,应在申请表的审批栏内注明原因由承办人将报批材料一并退还申请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