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GLOBALIZATION)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突然成为全球经济的热门名词。随着跨国公司的迅速崛起,跨国公司灵活运用各国不同的投资政策使投资全球化。除了各国的关税、营业税、增值税等税项可能影响国际投资外,各国的裁员政策也是国际投资必须考虑的因素之一。
资方和劳方向来是对不可分离的冤家。关于裁员法律的争论也是由这对冤家引起的。
资方往往从投资的经济角度来看待裁员。人在投资中是资源中的一个,是人力资源。从成本角度考虑,人力支出属于人力成本。故在旨在压缩成本的投资全球化中,裁员成为总裁们首先考虑的对象。如美国COMPAQ收购DEC后,调整和削减相关部门,裁减多余人员;美国MO-TOROLA公司在全球削减10%的人员,美林公司19年10月13日宣布,它在本年度第三季度纯收益比1997年同期的5.04亿美元下降了1.24亿美元。美林公司为了减少成本,打算将其全球各地的员工裁减5%,即裁员3400人。劳动者无不成为投资家首先开刀的对象。
然而以国际劳工组织为代表的关注劳工权益组织在检讨裁员政策中起了重要的作用。国际劳工组织秘书长汉森在1997年第85届国际劳工大会上所作的《国际劳工组织、标准确立和全球化》中明确提出,“来源于贸易自由化的经济增长应当伴随着社会进步”,“(劳工)基本权利的普遍保障作为先决条件能使工人们分享全球化的好处”。
在中国长期的经济模式中,“裁员”是一个陌生的名词。裁员伴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跚跚走来。在中国的改革已进入1995年的时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次确立了经济性裁员的制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如果需要裁员,应当符合下述的条件:
1、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裁员的规定来看,中国对企业裁员的态度是宽松的。因为劳动法提出的裁员的条件2、3及4并非实质性条件,系程序性条件。如条件2、3所言之的企业“提前说明”和“听取意见”的义务,而非必须得到工会和职工的“事前同意”。条件4所确定的企业有“报告”的义务,也不是必须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裁员法律规定的条件1则是需要认真探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