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些用人单位择人的标准和观念同下岗职工的实际情况不相适应,多数用人单位出于自身的经营和发展考虑,在招工过程中对年龄、学历及性别都有严格的要求,而就目前下岗职工的条件和素质,多数下岗职工对于这样的就业机会只能望洋兴叹。
二、一些企业错误地理解用人自主权,在招工中任意提高对妇女劳动者的录用标准,在同样情况下优先招收男工,对一些妇女能够从事的行业和岗位也拒绝招收女工,甚至有的单位宁可招收一些文化素质较低的男民工也拒绝招收下岗女工,造成不平等的就业机会。
三、业务技能低,缺乏必要的再就业条件,多数下岗职工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已显得较为陈旧,但又没有接受转业转岗培训,其技能不适应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的要求,因而自觉不自觉地加入了就业困难的特殊群体。
四、脱离实际,好高骛远的择业意识,影响其再就业的实现,一些下岗职工往往要求工作轻松、体面、收入高、离家近,对一些苦、脏、累的岗位不肯俯就,对再度求职的工种和岗位过于挑剔。
五、下岗职工仍保留等、靠、要的依赖思想,认为国企职工的再就业应该国家管,社会主义不能让人没饭吃、没工做,一部分人宁肯在家里等着、闲着,也不主动找饭吃、找工做,个人再就业的愿望和实际努力之间的反差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