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就业歧视,最终还要寄希望于制度变革。《调查报告》呼吁,建立由用人单位的自我审查、招考机关的统筹审核、上级机关的指导督促、权力机关的立法和监督质询等构成的公务员招考中的就业歧视审查机制。建议国家公务员局制定反歧视的指导性文件,要求中央国家机关人事部门在提交职位要求时不得有歧视性要求,以及要求各级公务员局应当积极承担对于招考职位限制是否构成就业歧视的审查职责;招考机关建立“就业歧视黑名单制度”、公布年度招考计划时同时公示招考条件等。
《调查报告》指出,从制度建设的角度,应当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实现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和纠错。对于因入职限制造成的公民就业权利损害,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提出行政复议。上级机关应当对该入职限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
在目前中国并未设立类似“平等机会委员会”的专门机构的情况下,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人大可以组织对于就业歧视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接受公民关于就业歧视的投诉,并对公务员招录中的就业歧视问题展开监督质询。
要加强相关反歧视方面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并在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和实践的基础上,制定出一部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反就业歧视立法,针对当前突出的就业歧视问题作出规定,同时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救济措施和救济机制,以保障劳动者遭受就业歧视后能够获得有效救济。
现实中只有少数就业歧视案件得到受理,更多的制度性歧视案件往往被排除出受案范围。《调查报告》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歧视案件应当纳入受案范围,并应明确在就业歧视案件中,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在就业歧视的认定上应采取严格标准,涉嫌构成不合理的区别对待均应视为歧视;明确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建立对于就业歧视受害者的精神赔偿制度。
《调查报告》指出,反就业歧视的根本动力在于公民平等就业意识的觉醒,在于公民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反对就业歧视。当整个社会都意识到,如果不身体力行反对就业歧视就可能成为就业歧视的受害者时,真正有效的公共参与才有可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