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劳动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1992]33号)的执行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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