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企业破产领导小组及当地政府对企业破产工作组(办)的批复函;
5 破产企业(或债权人)向法院递交的企业破产申请;
8 银行及其他债权人债权申报书及对债权人认定债权的通知;
9 清算组向法院提交的清算报告(包括对破产具有法律效力的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立项书、确认书、资产评估报告,资产清册,折价分配表,注销产权登记证明);
1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企业营业执照证明,税务部门注销企业纳税登记证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注销企业产权登记证明;
14 已转让变现财产的抵押财产转让协议书,变现还贷入帐证明,尚未转让变现财产的债权清单;
16 借款(含信用、担保、抵押)合同、借据、抵押物清单及有关登记、公证文件
20 清算组在企业破产处理工作中的所有支出明细帐目;
23 对造成企业破产原因有关责任者的调查、追究、处理材料;
25 企业破产处理工作总结报告。
[详见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辽宁省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