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新招用职工、录聘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鉴证后,应在1个月内按规定的内容收集有关入档材料,及时整理立卷建档,并交本企业劳资部门或档案代理部门保管。
2、企业职工流动,原单位应在1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新的工作单位;企业职工辞职、辞退、开除、判刑、逃亡、失踪、出国不归或被解除劳动合同等,可暂由原单位保管其档案,不得将档案交给本人或他人保管;企业职工离退休后其档案由原单位或属地社会保险退管部门保管,并逐步过渡到全部由社会保险退管部门保管。
3、对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失业、自谋职业或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的,劳动保障部门和职工档案代理机构要主动提供保存档案服务,并代其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手续,工龄和养老保险投保时间累计连续计算。
4、企业改革、改造、改制或破产、合并、撤销等行为,要按规定保管转移职工档案,严禁将档案交由本人保管或由个人私自保存他人档案。
5、《职工劳动手册》具体反映了职工签订、续订、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及缴纳领取失业社会保险费情况,是职工流动的凭证和记载职工情况的重要依据,要认真填写使用。并按照河北省政府冀政办[1991]37号文件规定的权限,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认证。今后要尽快将使用范围扩大到各类所有制企业,凡不办理《职工劳动手册》的单位或职工,不予办理职工的流动、失业登记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