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据劳动力市场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劳动力市场的监督,依法查处各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2、对违法违规行为,应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经纪资格证书》、《营业执照》或取消其职业中介经营范围。
3、坚决取缔无证照或超范围非法职业中介活动;查处刊播各种虚假劳动就业广告和信息的行为;严厉打击以介绍就业为幌子进行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对触犯刑律的,要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详见江苏省工商局、劳动保障厅《关于整顿和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的通知》(2001年5月30日苏工商市[2001]213号、苏劳社就[2001]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