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工作人员必须参加劳动行政部门举办的职业资格培训班,经考试取得资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2、 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必须执行职业介绍服务规范和标准,积极推行职业介绍文明用语和应杜绝的忌语。
3、 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凡擅自介绍和招用国外、境外人员就业的,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 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因故更名、换址,应提前一个月向原颁发《职业介绍许可证》的劳动行政部门申报。经核准确无遗留问题后,由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予公告。停办的还要由劳动行政部门公告注销,收回《职业介绍许可证》,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5、 民办职业介绍机构收取中介费应按照河南省物价局、劳动厅核准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6、 《职业介绍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地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借、转让或涂改。
7、本《办法》下发前已开办但未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的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可在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补办该证手续。符合条件的,发给《职业介绍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其停止劳务中介活动。逾期不办理手续者,取消其职业介绍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