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国人在本市就业(包括劳动报酬来源于境外,受派遣在本市工作满三个月以上的),应当申办《外国人就业证》。其中,持有《外国专家证》、《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证》及《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的,可免于办理就业证。
(2)用人单位应在被聘雇的外国人入境后十五日内,到市劳动保障局办理就业证。办证时,须持以下有效文件和证件:
⑤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外国人健康证明;
(3)在外国企业或台港澳企业常驻本市代表机构中,任首席代表、代表的外国人,免办许可证书,入境以后由代表机构凭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工作证》(以下简称工作证)及前条所列的相关文件到市劳动局办理就业证。
(4)申请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应当据实回答发证部门提出的与就业有关的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