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2]20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
4.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2002]18号);
5.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京[2003]173号);
6.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
7.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1997]582号);
8.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问题的批复》(京地税营(2003)372号);
9.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92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劳动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3]103号)。